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总体框架与战略价值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打造经济发展新高地、应对国际激烈竞争、抢抓战略制高点的重要手段。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指出,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将大数据发展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积极参与,大数据事业呈现加速发展的良好态势,然而,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按照问题导向、顶层统筹、政企协同的发展思路,建立完善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的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对构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基础设施具有重要战略价值和现实意义。随着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国家有关部门持续发力、多措并举、密集部署推动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就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而言,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深刻认识互联网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以推行电子政务、建设新型智慧城市等为抓手,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建设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由此,正式提出建设全国一体化国家大数据中心建设的构想。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后第二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上也提到:“要加强政企合作、多方参与,加快公共服务领域数据集中和共享,推进同企业积累的社会数据进行平台对接,形成社会治理强大合力。”2020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上强调,要“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将数据中心作为一种新型基础设施上升为数字经济时代区域和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战略资源。202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中,明确将“实施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建设重大工程,布局10个左右区域级数据中心集群和智能计算中心”纳入新基建发展年度重点任务。2020年12月,在国家大力发展“新基建”的浪潮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20〕1922号)》,并明确指出:“加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顶层设计,对深化政企协同、行业协同、区域协同以及全面支撑各行业数字化升级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强化算力统筹智能调度,建设若干国家枢纽节点和大数据中心集群,建设E级和10E级超级计算中心”,为“十四五”期间促进数据中心集群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可以看到,我国数字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路线图日趋清晰,全国一体化的大数据中心建设已成为未来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二、一体化国家级大数据中心的研究与建设现状

通过查阅研究有关文献发现,国内学者在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建设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一体化国家大数据战略体系与数据中心产业发展两个方面:第一,构建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郁明星等研究构建一体化国家大数据中心治理体系的理论依据和可行性方案,旨在推动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区域共享,提高数据资源利用效率,加速开发信息资源、挖掘数字红利、建设网络强国的信息化进程。贾一苇初步探讨了全国一体化国家大数据中心体系架构模式,以政府统筹构建的数据中心、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开放平台为核心,形成三个平台体,即数据中心与云计算平台、全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大数据资源服务平台。张鹏等从行业角度出发,首次引入了业务服务管理(BSM)监控的理念,提出中国疾控数据中心一体化运维监控系统的构建思路。第二,数据中心产业发展。樊轶侠等梳理了全球及国内数据中心产业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针对产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难题和痛点,借鉴发达国家支持数据中心优化发展的经验,提出助力数据中心产业发展质量提高的思路。张莉莉等从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运用大数据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切实保障数据安全等方面对打造一体化城市大数据中心的目标和定位提出建设对策和建议。国外学者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数据中心整体战略布局研究。从2010年起,美国联邦政府提出联邦数据中心整合计划(FDCCI),各州共同推动数据中心大型化、一体化、绿色化建设。整合计划通过运用“云计算优先策略”减少数据中心的数量,设立阶段性关闭数据中心数量的目标,推动数据中心的大型化、一体化,不断推进数据中心产业的优化和升级。2016年,英国发布《2016年至2018年英国开放政府国家行动计划》(UK Open Government National Action Plan 2016 to 2018);加拿大在《开放政府合作伙伴的第三次两年计划(2016-2018)》中,围绕开放政府目标对开放数据以及开放政府数据进行整体部署。第二,数据中心建设投入研究。欧美等国政府均在数据开放、数据中心建设与应用等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发。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都通过数据门户,设立高额奖金,通过“开放竞赛”“创意竞赛”等方式鼓励公民创新性使用数据,取得较大收益。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在资金投入、税收贷款优惠、投资促进等方面对数据中心建设表示支持。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2月发布的《欧洲数据战略》提出,在2021-2027年期间投资40亿至60亿欧元的项目,用于支持欧盟数据空间和云基础设施整合建设工作。德国作为欧盟的重要成员,投资计划将进一步促进其大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第三,国家数据中心建设进展研究。美国国防部每年投入2.5亿美元资助利用海量数据的新方法研究推动数据公开,积极促进大数据技术从科研向应用领域转化,在资金和政策上大力支持大数据在医疗、农业、商业、学术研究等领域发展。Data Centre Pricing研究了17个欧洲国家数据中心建设状况,2019年12月发布的研究结果显示,英国是欧洲最大的第三方数据中心市场,其数据中心面积为85.8万平方米,其次是德国和荷兰,数据中心面积分别为58.3万平方米和46.1万平方米。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加大对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群)建设的投入且取得显著成效。澳大利亚国家数据服务中心(ANDS)通过建立澳大利亚科学数据发现平台Portal,提供来自44个机构或网站的近2万个数据集,涵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人文学科等多学科领域的数据中心。英国2004年成立了数据保存(监护)中心(DCC),2007年英国科学与创新办公室(OSI)发布《发展英国科研与创新信息化基础设施》研究报告,提出数据资源数字化长期保存与共享建设规划,重点建立大规模的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协调现有国家、地方、科研院所和其他相关者关系。综上,国内外在大数据中心建设相关领域的工作一直在持续推进中,但是尚未有成熟的研究成果能够对目前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核心问题和解决思路进行系统性归纳总结和集成分析。国内在规划设计方面研究相对较多,大多数研究是提出框架性理论架构,重点对一体化数据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存在问题以及数据中心包含的主要模块进行设计与探索。国外在数据开放、科学数据、数据中心建设等方面实践进展较快,但国内外均未形成以问题为导向的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研究成果。

三、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面临的瓶颈性问题

近年来,我国大数据发展虽然在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创新应用、产业发展、区域示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束缚大数据发展的瓶颈性问题亟待解决。

(一)数据中心布局亟待集约化

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首要任务是对现有数据中心进行优化布局。然而,现有数据中心纵向无法联动、横向难成合力,基础设施小散乱、低水平建设现象严重,陷入“大的吃不饱、小的不能用”的困境,数据中心集约化布局尚受到三个方面制约。第一,网络连通。传统运营商网络布局以本地需求而非以跨域大数据资源调度为导向,导致西部地区网络直联点相对不足。“十三五”期间,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网直联点由3个增长到13个,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改善了直联点周边地区网络流量和互通效率。但由于其布局主要考虑下游用户需求规模,西部地区超大型数据中心集聚的内蒙古、甘肃、宁夏、河北、新疆等地均无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布局。这些地区由于远离骨干网,网络条件落后,且跨省远距离传输成本和跨运营商网络业务绕转时延均比较高,严重影响网络时延体验,也就难以发挥从东部分流算力需求的作用。第二,能耗限制。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全国在“十三五”期间实施单位GDP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的双控行动。在巨大的数据中心能耗需求面前,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纷纷出台控制政策,或在中心城区全面禁止新建和扩建数据中心,或限制新建数据中心PUE(数据中心总能耗/IT设备能耗)及规模。例如,中国电信原计划在北京亦庄投建3000个机架,由于缺少供电配额而被迫关闭。受限于目前省际之间没有建立较为成熟的能耗指标跨域调配机制,西部能耗指标充裕地区和东部能耗指标严重紧张地区无法实现能耗指标的均衡配置,过剩问题和严重不足现象并存。第三,用电成本。在数据中心建设运行成本中,超过60%为电费消耗。我国数据中心使用电价按照工业用电核算,均价是居民用电均价的1.25倍到1.45倍,平均价在0.7元人民币左右,比美国还要高,因此各大企业纷纷在电力资源丰富、电价便宜的内蒙古、甘肃、宁夏等地建设大型数据中心。由于电力网建设成本高、配套差等原因,其建设周期长于数据网建设周期,数据中心“数等电”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算力资源结构亟待均衡化

5G、边缘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推广普及将对我国以数据中心为代表的数字新型基础设施发展带来巨大压力,到“十四五”期末,我国数据中心总体将出现较大算力资源缺口,特别是东部地区,算力需求相比中西部地区增长更快,但受制于供电、能耗指标等限制,算力资源拓展空间极为有限,未来算力资源短缺问题将更加严重,有必要在“十四五”期间提前布局、提前应对。我国东西部算力资源供给呈现“东部不足、西部过剩”局面。东部发达地区呈现较为明显的算力资源供给相对不足局面,而中西部地区则呈现算力资源供给过剩局面,此外,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数据中心利用率几乎处于饱和状态,但西部地区很多省份数据中心上架率还处于15%至30%之间,提升潜力巨大。当前,虽然已有部分互联网巨头公司在我国西部地区布局建立了数据中心,但主营业务仍以数据容灾备份、离线数据存储为主,这种“东数西存”模式的产业辐射能力较弱,不利于我国西部地区数据中心相关产业生态长远发展,难以带动西部地区数据中心产业升级转型。

(三)数据流通融合亟待机制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健全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然而,当前构建数据要素市场仍面临如下三个瓶颈:第一,流通体制机制尚未建立。目前,数据尚不具备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所必需的商品化、资产化机制,无法界定权属、无法评估质量、无法有效定价、无法可信流通,企业获取政府数据、政府获取企业数据或企业之间交换数据,均存在巨大障碍,各类机构对于数据共享流通顾虑重重、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第二,政企数据对接难的问题尚未破题。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上动辄涉及数亿甚至数十亿人流的应用越来越多,社会数据资源分布已经从过去政府掌控80%演变为倒“28”格局,唯有构建政企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才能有效形成社会治理合力。此次新冠疫情暴露出政府数据与社会数据对接不畅的短板,如部分城市缺乏民众移动轨迹数据,无法有效指挥调度,只能组织运营商、部分互联网公司等企业紧急攻关,这种“临阵磨枪”的做法容易导致耽误宝贵的防控战机,绝非长久之计,必须建立政企一体、多源整合的数据资源体系。第三,政府部门数据壁垒尚未有效破除。随着国家大数据战略纵深推进,社会各界都认识到了数据的价值,但少数部门反而把数据视为其“私有财产”,认为“奇货可居”,更加不愿意与人共享,加剧了数据共享难问题,个别部门和地方依然存在“本位主义”思维,死抱着数据不放,导致决策研判受到影响。

(四)数据应用创新亟待多元化

我国部分信息化项目存在“重建设、轻应用,重硬件、轻软件、更轻数据,重规模、轻实效”等问题,在此次新冠疫情中得到充分暴露,数据应用价值未得到充分释放。基层数据“最后一公里”受阻。在新冠疫情应对中,很多地方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无法有效下沉到社区街道,有网民质疑“相比17年前SARS没有实质进步”。基层填表繁杂、重复填表等问题突出,人民网撰文呼吁“疫情防控别让基层人员做‘表哥’‘表姐’”,引发广泛共鸣。很多规划“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系统沦为摆设。由于建设时只注重硬件基础设施等“有显示度”的环节,往往是硬件虽然到位,但应用“既没到底、也没到边”。有专家质疑,2003年SARS疫情后建立的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系统,在此次疫情早期预警和中后期联防联控中究竟发挥了多少实质作用。新冠疫情爆发后,部分地方政府花巨资建设的各种智慧城市、城市大脑几乎派不上用场,值得深刻反思。“数据决策”的实现依然任重道远。个别地方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对于客观数据轻视甚至漠视,缺乏利用数据进行政策预判预演的意识和能力,决策依靠“拍脑袋”的习惯根深蒂固,客观数据在决策参考中权重占比太低,缺乏利用数据进行政策预演预判的意识和能力。

(五)数据安全防护亟待自主化

当前,大数据领域采用的技术设备和基础设施、各类信息端和物联网终端等,尚未实现自主可控。当数据的质和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带来各种新的安全问题,如果不提前布局,大数据未来就是“建立在沙滩上的产业”,随时面临坍塌风险。在基础架构层面,数据中心国产化替代任重道远。当前,我国绝大多数互联网公司和公共部门数据中心底层基础设施国产化自主可控程度很低,一旦被恶意攻击,容易导致大量关系国计民生的数据被窃取或泄露,对国家安全造成巨大潜在危害。由于部分国产化服务器芯片替代方案和产业生态尚未完全成熟,很多产业和政府部门推进数据中心国产化替代决心不强。特别是很多地方和部门新立项或新开工数据中心项目依然沿用X86架构方案,不仅造成新的安全隐患,而且未来二次建设还将造成巨大浪费。在应用和算法层面,我国产业界在大数据算法原始创新、工程实现和系统平台三个核心领域相比美国均存在较大差距。在应用和算法领域,我国互联网领域尚难以完全摆脱商业模式引领、技术配套跟随的“路径依赖”问题,基础架构和分析领域平台级原创技术匮乏,对国际主流开源社区贡献度不高,技术影响力较弱。目前,大数据最前沿的计算框架和衍生生态圈都分布在国外开源社区内,未来一旦国外开源社区的开源代码和软件受出口管制,势必会对依赖开源资源进行开发经营的中国企业带来极大威胁,将导致我国大数据产业面临巨大风险。

四、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总体架构

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总体框架如图1所示,主要由国家“数网”体系、“数纽”体系、“数链”体系、“数脑”体系、“数盾”体系等五大部分组成,既涵盖工程建设内容也囊括政策工具内容。

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总体框架与战略价值

 

(一)国家“数网”体系:优化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布局

重点解决过去十几年里我国东中西部算力资源布局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依然存在算力资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及区域间割裂严重的问题。通过“数网”体系建设,能够极大提升网络通信、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水平,有效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引导区域范围内数据中心集聚,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同时,通过国家“东数西算”战略的实施,建立针对东部地区算力需求的分级分类响应体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有序发展规模适中、集约绿色的数据中心,服务本地区算力资源需求,有效引导东部部分对时延要求不高的应用需求有序向西部迁移,协同解决算力资源结构性失衡问题,实现总体时空布局优化、成本优化、安全管控优化。

(二)国家“数纽”体系:有效降低算力使用成本和门槛

重点解决当前企业面临的上云前“平台安全‘难信任’、供需关系‘难对接’”,上云时“多云厂商‘难抉择’、提供服务‘难全面’”,上云后“跨云业务‘难迁移’,算力成本‘难降低’”等诸多问题,通过培育壮大类似于第四方物流的“第四方云服务”产业,通过政企合作,为社会化企业提供响应更加便捷、成本更加低廉、配置更加高效的一体化算力服务,有助于大幅提高各行业企业上云比例,提升国民经济各行业数字化转型普及率,推动企业上云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于需后台加工存储、对网络时延要求不高的业务,引导向能源丰富、气候适宜地区的数据中心集群调度;对于面向高频次业务调用、对网络时延要求极高的业务,引导向城市级高性能、边缘数据中心调度;对于其他算力需求,引导向本区域内数据中心集群调度。

(三)国家“数链”体系:加速数据流通融合打造数字供应链

重点解决当前“政-政”“政-企”“企-企”等各个通道间数据资源流通共享要件体系缺失问题。通过构建数据质量评估、可信流通、联合建模等数据资源流通调度新型机制,构建覆盖原始数据、脱敏处理数据、模型化数据和人工智能化数据等不同数据开发层级的新型大数据综合交易机制,实现在数据用见分离的前提下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层面的生产要素流通分配。积极完善数据资源采集、处理、确权、使用、流通、交易等环节的制度法规和机制化运营流程,实现数据供应链化和供应链数据化相结合,为全面构建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奠定基础,有效释放全国数据资源红利。

(四)国家“数脑”体系:深化各行业数据智能应用创新

重点针对当前经济社会运行感知能力不足、宏观决策和风险研判水平不高等问题,打造“行业数据大脑”和“城市数据大脑”,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布局,推动大数据在各行业领域的融合应用,促进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另外,积极建设面向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数据靶场”,定期开展“数据演习”,为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开展决策研判和调度指挥提供数据支撑,加快形成数据驱动型的综合展示、科学决策、协同治理、智慧指挥新格局。

(五)国家“数盾”体系:强化对算力和数据资源安全防护

重点解决当前数据安全领域出现的一系列全新挑战和问题,围绕服务器芯片、云操作系统、云数据库、中间件、分布式计算与存储、数据流通模型等环节,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及应用,通过建立网络和数据一体化安全防护体系和面向数据、算法、算力等资源流通的综合监管体系,强化大数据安全保障,有效提高数字经济发展整体安全水平,有效促进国产化数据安全产业发展。

五、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战略价值

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战略价值总体可概括为“1+2+3”,即聚焦数字经济时代国家新型基础设建设“一条主线”,把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数据中心绿色高质量发展“两大定位”,实现多方面衔接联动、算力数据融合发展、工程和政策协同创新“三个一体化”。

(一)聚焦数字经济时代国家新型基础设建设“一条主线”

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本质是以加快建设数据强国为主要牵引,目的是积极打造数字经济时代的国家新型公共基础设施,有序推进大数据“采存传治用管”一体化技术融合、“陆海空天电网”一体化数据融合、“政产学研金用”一体化业务融合,全面提升数据基础设施统筹规划与统一调度能力、数据资源纵横联动与整合掌控能力、重点业务协同应用与集成创新能力、行业自主可控与安全防护能力,最终实现有效支撑服务数字治理创新、数字经济发展、智慧社会建设、数字文化培育和数字生态文明的整体布局和良性格局,加快形成国际数字经济竞争新优势,助力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与高水平开放,为实现“两个一百年”总目标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

(二)把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数据中心绿色高质量发展“两大定位”

第一,数字经济时代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新型基础设施核心定位。该定位主要是为了解决部分地方、部门及企业在数据中心建设中的发展无序、盲目、混乱等问题,进一步强化国家层面的统筹协调作用,构建以数据中心为核心的全国一体化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全国各级政府和社会化企业使用数据中心和数据资源的可得性、普惠性、便利性,大幅提升企业和政府数字化转型速度和能力,缩短数字化转型周期。此外,也会充分发挥数据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作用,为数据资源的统一对接、汇聚、处理、共享、开放、流通、交易、开发、应用等开辟出更大空间,健全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数据要素评价机制,推动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良性发展格局,助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在数据中心绿色高质量发展基础上助力全行业实现节能降耗的战略定位。按照现有行业能耗指标测算方法,数据中心产业一直被界定为高能耗产业,并受到能耗指标审批等方面的严格限制,甚至有人称其为“不冒烟的钢厂”。然而,与钢铁等传统行业相比,数字经济的耗能产出结构具有“二重叠加”的特殊属性,即每“耗费”在数据中心上的一度电,其不仅仅是为数据中心运营企业贡献了一定数据中心运营产值,同时也为运行在其上的各种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服务等应用类产业贡献了大量运营产值。因此,在加速数据中心自身行业节能低碳技术研发推广、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老旧小散数据中心向规模化数据中心集群或智能化边缘数据中心转型升级基础上,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能够加快推动传统产业结构转型,促使传统高耗能产业与数据中心深度融合,促进全产业链绿色低碳有序发展,助力国民经济各行业整体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实现多方面衔接联动、算力数据融合发展、工程和政策协同创新“三个一体化”

第一,实现一体化统筹考虑数据中心、云服务、数据流通与治理、数据应用、数据安全等关键环节,促进各方面、各层次、各环节之间做好衔接联动。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可以综合解决制约数字经济发展面临的能耗限制、用电成本、网络时延、算力资源、资源共享、数据壁垒、应用融合、产业安全等多方面瓶颈性问题,以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核心,优化全国数据中心建设布局,推动算力、算法、数据、应用资源集约化和服务化创新,通过“组合拳”方式引领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二,实现一体化推动政企算力资源和数据资源融合发展,打造公共算力服务和行业算力服务,形成政企数据融合的标准规范和对接机制。在算力资源方面,一方面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可以支持通过政企合作模式,面向政府、企业和公众提供成本低廉、覆盖面广、可靠安全的公共算力服务;另一方面也支持企业发挥市场化主体作用,打造更为专业的行业算力服务。在数据资源方面,支持围绕政企数据平台化对接和跨地区、跨行业数据资源融合计算需求,通过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隐私计算、数据沙箱等技术手段构建数据资源可信流通环境,推动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可用不可拥”的新型合作机制,打造以“政-政”数据共享、“政-企”数据开放、“企-企”数据流通等为代表的数据供应链,实现全国数据资源流通“一盘棋”局面。第三,实现一体化运用工程牵引、政策引导、规范制定、体制机制改革、技术创新等多种手段,以协同创新思维和方式解决大数据发展问题。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不仅仅是一个信息化工程项目,而是期望通过对大数据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产业布局优化、关键技术突破、安全评估保障、标准体系制定、应用协同创新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着力破除制约我国大数据发展的政策瓶颈,尊重产业和技术发展规律,营造适应大数据发展的创新生态。更多是从构建完善适应数字化生产力发展的新型生产关系的高度,坚持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发展主战场、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前沿进行的一次顶层设计。

六、总结与展望

随着5G时代加速到来,全球数字经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格局正面临深刻改变。因此,全面提升跨区域数据中心集群协同联动水平,推动算力、算法、数据、应用资源集约化和服务化创新,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未来,在我国提出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的宏伟目标背景下,应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有序引导大数据行业走绿色高质量发展道路,加快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进程,充分发挥大数据对传统行业甚至全行业的效益倍增和节能降耗作用,利用大数据助力全行业加快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

(作者:国家信息中心大数据发展部 易成岐、窦悦、陈东、郭明军、王建冬,刊载于《电子政务》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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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流转什么?从审查报告文书模板升级说起……

一分钟阅读:

刑检业务下新增三份审查报告文书。检察官在审查报告入卷前,务请先确认一下眼神:根据案情和本省检察官权力清单,该案自己有没有决定权(逮捕权、起诉权)。如果系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事项,即便审查报告的最低审批权限为检察官,也应当拟制流转签发单进行流转。

 

正文:

虽然检察机关现在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但最重要的还是刑检案件,最实质的还是捕诉案件流程,而捕诉案件的审查报告就是最核心的文书之一。刘哲检察官曾经说过:“审查报告就是司法工作的里子,思考审查报告就是反思司法工作本身。”。

审查报告是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制作的全面反映案件办理情况的综合性工作文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修订)第376条规定:“办案人员对案件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报告”(2019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2012 年版第 376 条的内容进行了压缩,没有明确提及制作审查报告,但第五百零六条、第六百零九条明确将审查报告列入报告、调取的内容,而且从其后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统一业务系统的文书配置及结案要求来看,制作审查报告仍然是应当开展的一项工作)。本文无意去论述审查报告本身的重要性,只打算结合此次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审查报告升级和司法责任制相关的问题谈一些思考。

 

一、升级内容

刑检业务下新增三份审查报告文书:《×××案审查报告(适用捕诉一体案件)》、《×××案审查报告(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设置在审查逮捕案件的审查节点与一审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节点;《×××案审查报告(适用非羁押直诉案件)》,设置在一审公诉的审查起诉节点。

刑检业务下的审查逮捕案件中,停用原来的《审查逮捕意见书(提请逮捕用)》/《审查逮捕意见书(移送逮捕用)》。

二、升级背景

(一)流程一体的观点

捕诉一体改革后,刑检部门有同志提出将审查逮捕案件和一审公诉案件合并,这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实践中,以公安机关报捕报诉案件为例,从层级上看,审查逮捕案件和一审公诉案件由两级检察机关审查并不少见,如果合并在一起,公安报诉时,是新建案件还是改变管辖?从时间上看,审查逮捕案件和一审公诉案件间隔时间并不短,如果合并在一起,检察官完成逮捕案件后发生调岗、调离等情况,公安报诉时,是新建案件还是变更?所以说,重量级的“捕诉案件”,难以应对实践中复杂的情况。我们不能机械的执行“捕诉一体”,有独立价值的案件流程,应该独立存在。

所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案件,有独立的审查逮捕案件流程;刑检部门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决定逮捕的案件,则融合在了一审公诉案件中(当然,融合的不是那么完美,见后文的检察事项建议)。

(二)文书一体的观点

刑检部门有同志提出,都是检察官的“案子”(案-件比中的“案”),有一份审查报告即可,应当“一书到底”,这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当前系统架构,没有这样的“全局变量”,能够支持一份文书绵延在两个案件流程中持续使用。所以,研发单位开发了“一键复制”的功能,实现在一审公诉案件中可以快速复制审查逮捕案件共享的审查报告。

三、存在问题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文书的最低审批权限是独立设置的。此次升级方案,将同一份文书配置在不同的流程上,而这些流程对应着不同的检察权。根据各地的检察官权力清单,逮捕、起诉的决定权很有可能不一致,就只能设置为最低的审批角色,往往就设置为检察官。以S省为例:

(一)升级前

1.逮捕案件:S省的权力清单明确,所有的逮捕案件均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所以,将审查逮捕案件的审查报告(《审查逮捕意见书》)最低审批权限设置为副检察长。检察官生成审查报告报副检察长,检察官根据副检察长的决定生成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文书最低审批权限均是检察官)。

2.起诉案件:S省的权力清单明确,一审公诉案件,满足某些条件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其他的由检察官决定,但是不起诉决定均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所以,将一审公诉案件的审查报告最低审批权限设置为检察官,检察官生成审查报告后,检察官审查认为需要起诉的,根据案情自行决定;检察官审查认为需要起诉但根据权力清单需要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以及审查认为应当不起诉的,将审查报告报副检察长,检察官根据副检察长的决定生成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文书最低审批权限均是检察官)。

(二)升级后

现在审查逮捕和一审公诉的审查报告是同一份文书模板,不能根据本省的权力清单,分别对逮捕权(审查逮捕案件)和起诉权(一审公诉案件)分别设置最低审批权限,目前的现状就是,新的审查报告,最低审批权限,往往只能设置为“检察官”。实践中只能靠检察官提高认识并熟悉检察官权力清单,系统已经不能辅助控制。这种背景下,检察官一定不能认为,达到最低审批权限就可以入卷、可以决定,如果检察官不提高警觉,会发生“无权”决定的情况。

四、应该流转什么?

有同志认为,这个无所谓的,可以根据本省权力清单对《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文书分别设置最低审批权限。可是,正如案管派前文提及,审查逮捕案件、一审公诉案件中,逮捕权、起诉权流转审批的对象是审查文书,而不是决定文书,决定文书是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决定后的自然产物。

需要注意,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文书是挂接在节点下面的,审查报告挂接在审查节点,决定文书挂接在审结虚节点的对应节点下,如果按照以上方案,会产生几个后果:

(一)回退节点

检察官经审查拟不起诉,则检察官生成审查报告后并直接入卷,继而进入不起诉节点制作《不起诉决定书》报送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但是,检察长审查认为应当起诉(实践中这很正常),但在系统中,检察官就要回退到审查节点,重新修改审查报告,重新入卷,再进入起诉节点,制作《起诉书》。

(二)多次报批

检察官很自觉,根据本省检察官权力清单,在审查节点提前把审查文书报送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如果领导不同意检察官审查意见,检察官可以在当前环节直接更改,完美。但是,检察官根据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制作《不起诉决定书》,该文书的最低审批权限却配置为副检察长,导致需要再报送审批,否则无法入卷生效——除非,审查文书和决定文书的最低审批权限均设置为“检察官”,但这显然就架空了最低审批权限对规范检察权行使的作用。

五、建议

(一)不改系统就改习惯

在当前系统功能下,审查文书和决定文书的最低审批权限均设置为“检察官”,根据案情和本省检察官权力清单:

1.在审查节点:(1)属于检察官自行决定的,对审查报告直接入卷,(2)属于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流转后入卷;

2.根据决定情况进入对应的审结节点,检察官直接生成决定文书。

(二)基于现有功能最低代价的改良建议:“镜像”

《×××案审查报告(适用捕诉一体案件)》、《×××案审查报告(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分别复制出适用审查逮捕案件和适用一审公诉案件的版本(内容一致),“一键复制”功能针对适用审查逮捕案件版本进行即可。

(三)动态审批权限

检察人员执行文书入卷时,系统进行如下审查:1.是否满足文书最低审批权限;2.是否触发动态审批权限规则;3.是否通过统一业务规则库校验。通过后,系统分配文书文号,可进行后续的用印、打印操作。

此处的动态审批权限规则,除了包括之前建议的案情规则(罪名、犯罪嫌疑人身份等)外,还需要增加流程规则(如审查逮捕、一审公诉等),甚至,从长远看,还可能涉及刑事案件专业类型(如普通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检察案件等)。

(四)检察事项

通过“检察事项”封装文书、案卡。

检察官决定逮捕,之前是“流程”级,捕诉一体改革后,降格为“文书”级,即检察官在一审公诉案件中,制作逮捕文书、填录对应案卡项即可。但这个跨度太大,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是在案件和文书、案卡之间,缺少了一个“检察事项”模型。承办人总体是在办案、具体是在办事,这个办事,对于具体的案件而言,可能是要告知、可能是要换押、可能是要讯问,当然,也可能是“决定逮捕”……在这个层级之下才是采集相关的结构化数据(对应的案卡项)和生成相应的非结构化数据(对应的文书),通过这种模型,解决案卡平铺在承办人面前、数据采集项目过多过频繁,增加工作量的不良体验。

检察事项场景:检察官在拟制审查报告时,旁边就是该审查报告对应的案卡项,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审结结论。检察官手工填录对应嫌疑人的(拟)审结结论(甚至通过AI从审查报告中分析自动填录),流转检察长决定后,审查结论(案卡)和结论文书(文书)自动匹配、控制。检察长决定对某嫌疑人不起诉的,检察官也无法对该嫌疑人生成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单位简称规范建议

一、单位简称首位,为该省、直辖市地区简称,与92式民用车牌省、直辖市简称一致。

二、单位简称第二位,为地级市、县(县级市)、直辖市的市辖区地区简称,本级简称冲突由省级院负责调整,报高检批准;直辖市的分院,统一采用“京一分检”格式;各省的铁路分院,统一采用“云昆铁分检”格式。

三、单位简称第三位,为地级市的市辖区院地区简称,本级简称冲突由设区的市级院负责调整,层报上级检察机关批准。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关联案件提案同一及互斥规则配置表

被提案件 新案件 规则
提前介入案件 审查逮捕案件(适用于捕前介入) 同一规则
立案监督案件 审查逮捕案件(适用于监督后报捕) 同一规则
审查逮捕案件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同一规则
审查逮捕案件 提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同一规则
审查逮捕案件 侦查活动监督案件 同一规则
审查逮捕案件 一审公诉案件 同一规则
提前介入案件/立案监督案件(未报捕) 一审公诉案件(诉前介入,直诉) 同一规则
一审公诉案件 证据合法性调查 同一规则
一审公诉案件 发回重审案件 同一规则
一审公诉案件 法院决定再审 同一规则
审查逮捕案件 立案监督案件(适用于办案中发现) 同一规则
审查逮捕案件 (不)批准逮捕申诉案件审查 互斥规则
审查逮捕案件 不逮捕复议案件 互斥规则
立案监督案件 立案监督复议 互斥规则
侦查活动监督案件 侦查活动监督复查 互斥规则
一审公诉案件 不起诉复议 互斥规则
二审抗诉案件 撤回抗诉复议 互斥规则
不逮捕复议案件 不逮捕复核案件 跨院不涉及
不起诉复议 不起诉复核 跨院不涉及
一审公诉案件 撤销(不)起诉 跨院不涉及
一审公诉案件 二审抗诉案件 跨院不涉及
一审公诉案件 二审上诉案件 跨院不涉及
立案监督复议 立案监督复核 跨院不涉及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跨院不涉及
提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跨院不涉及
立案监督案件 商请督促立案监督 跨院不涉及
一审公诉案件 审判监督抗诉案件 跨院不涉及
侦查活动监督复查 侦查活动监督复查结果的审查 跨院不涉及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轮案功能优化建议

为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了自动分案模块,实现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全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为适应捕诉一体等新的需求,自动轮案功能还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需要持续优化升级。

一、轮案规则

(一)组间平衡

当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无法实现一名检察官在多个轮案组之间的办案数量均衡,轮案组设置越多,轮案均衡性越差。举个例子,内设机构改革后,基层院基本没有独立的未检部门,一般办理未检案件的检察官在一部,由于未检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员额相对紧张,所以,专门办理未检案件的检察官可能还会办理普通案件。按照现有规则,该检察官会加入普通轮案组和未检轮案组进行轮案,普通轮案组的轮案比例可能会略低一些。问题是:未检案件与普通案件的比例不是固定的,没有办法设定一个科学的普通轮案组的轮案比例。所以,组间平衡就非常重要了。本例中,将普通轮案组和未检轮案组设置为“组间平衡”,当检察官在未检轮案组分配一个案件后,普通轮案组自动轮空,停止一轮分案,确保其有足够时间审查案件,也保证办案的均衡性(否则,办理未检案件的检察官相对办理普通案件的检察官就多办理1件案件)。

(二)批量分案

当前系统是针对每件案件从轮案组中随机抽取一个办案团队(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来承办的分案方式,不能一次批量分案。以业务量较大的检察院的一审公诉案件为例,可能在3天内陆续收到6~9个案件,每轮随机分配1个案件,所以案件可能不在同一天分配过来,由于告知、换押必须在3日内,致使检察官需要频繁往返看守所。特别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部分检察院,为提高办案效率,提出了批量分案的需求。建议系统修改为既支持每件案件随机分配,也支持一批案件随机分配。案件管理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某天统一登记受理多件案件后,可以每次2件或3件的方式一次性的批量分配案件,方便检察官合理安排时间赴看守所批量处理告知、换押等事宜。

二、轮案条件

(一)刑事案件专业类型

刑事案件专业类型是内设机构改革后的一个重要概念,会用于案件分配、案件查询、动态案卡项等具体场景。以未检“业务”为例,由于1.0架构不支持动态案卡项,迫不得已将未检作为“业务”处理。实际上,内设机构改革后,应当不存在未检“业务”,而是未检刑事案件专业类型(普通、重大、职务、经济、罪犯又犯罪、未检)。系统的案件流程应当通过事项、动态案卡项等具体设计,适应检察机关多种改革叠加对业务敏捷性的需求。系统通过同一个流程,同时适应普通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的需求,同时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罪犯又犯罪案件的需求,满足个性的办案需求和信息采集需求。否则,随着专业化建设的深入,刑事检察业务会面临分崩离析的危险(比如: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完全有理由提出新建“职务犯罪检察业务”)。

言归正传,在轮案规则配置的“属性设置区”中,系统应当支持通过“刑事案件专业类型”来进行分流、分配,至少能够方便部门设置和高检院一致的检察院能够快速设置分流分配规则。

(二)案卡项条件

当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只是提取案件受理向导中的数据信息来组合设置自动分案条件,无法满足实际条件时就用案件特性标签来解决,虽然这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随机分案,但也造成了一方面案件特性标签繁多,前台受案人员不好判断,另一方面随机分案智能化程度较低的问题。比如十厅设置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重大疑难案件轮案组,重大疑难的标识是“人大代表交办的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是否人大代表这个数据项可以在分案前的案卡填录信息中获取到,但是系统只能提取案件受理向导中的数据信息,造成只能依靠受案人员人工判断来添加案件特性标签。

建议将系统分案条件提取数据信息的时间延后至案件分流前,这样既可以提取案件受理向导又可以提取案卡数据信息,分案条件支持按照案件类别进行扩展,各地提交需求后经高检院审核后统一发布,组合成灵活多样、满足实际的分案条件,减少人工干预,达到分案智能化。

三、同一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为同一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八条 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但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除外。

(一)跨院问题

同一规则就是解决某件案件确定由办理过前面某案的同名检察官来承办的问题。当前系统适用同一规则的前提是两类案件存在提案关系。以市级院办理二延为例:市院的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是通过提取下级院的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而不是提取本院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建立。所以,即便本院新建了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同一规则,当前系统是不能生效的——因为没有直接的提案关系。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同一规则需要突破本院限制,站在全局角度以统一受案号来考虑同一规则。

(二)同一规则优先和专业化优先的问题

同一检察院内,当“捕诉一体”原则和“专业化分工”原则发生冲突时,以什么原则优先?目前高检院尚无明确意见。但目前系统只支持专业化分工优先。如果高检院明确“捕诉一体”原则优先或者将决定权交由地方自行确定,系统将无法适应。举例:犯罪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报捕,根据专业分工,案件自动分流至普通犯罪检察部门办理,该案移送起诉时,罪名变更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是“捕诉一体”原则优先,那么该案应当根据同一规则分配至一部原审查逮捕案件承办检察官而不是根据专业化分工进入重大犯罪检察部门随机轮案。类似问题还有“诈骗罪”(普通)-“合同诈骗罪”(经济)等典型情况。

四、优化不在位管理功能

实践中检察官因案件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原因需要少办几件案件,往往也通过不在位登记来变相实现暂停轮案。建议系统将此功能细分为:中止轮案和暂停轮次两种。

(一)中止轮案申请(不在位申请)

中止轮案以起止时间登记。中止轮案申请主要针对检察官本人不在位情形,一旦申请检察官不在位,其参与的所有轮案组均不应当继续分案,故中止轮案申请(不在位申请)界面不用过于复杂,仅需选择其不在位起始日期、结束日期、中止轮案(不在位)原因等。系统应当支持上传不在位依据(请假条、文件等)。

(二)暂停轮次申请

暂停轮次以某轮案组或全部轮案组轮次登记。因工作分配、案件强度不一致等原因,导致检察官在法律时限内完成案件办理有一定难度的,检察官可申请在某些或所有轮案组申请暂停轮案一轮或多轮。

以上仅是实践中的典型问题,需求素材来源于基层。需要进一步加强需求调研、需求统筹工作,方能保持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长久持续的生命力,成为检察官喜欢的不可或缺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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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侦查/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流程的规范使用和需求建议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0版执检业务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是检察机关对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案件流程。内设机构改革后,原执检部门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由刑检部门办理,此次1.5版升级后,在刑检业务下新增了“侦查/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关于该流程的使用,提出以下理解和建议:

一、【诉讼监督职能】“侦查/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承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狭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时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方式是向办案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袁其国,《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解读》,人民检察,2016年第5期)如果案件刑事诉讼环节仍在检察机关,不应当新建“侦查/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自己给自己建议没有意义。目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5版刑检业务下的“侦查/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只适用于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五第一款,对“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办案机关非检察机关)。

  第五百七十五条 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

二、【诉讼职能】案件尚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即便收到了所谓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也不应当创建“侦查/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严格来讲,应该通过辩护与代理业务中的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方式的一种情形进入系统。由此,衍生出之前提出的需求,辩护与代理案件化或流程化的需求。应当适用新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相关事项时限:

  第一百五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有证据和其他材料的,应当附上相关材料。

对承办检察官而言,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查,正确拟制相关文书(以高检院最新规范为准),并及时、准确填录“案件办理及审结情况”→“决定强制措施情况(强制措施审查情况)”、“羁押必要性审查”两张案卡。

三、目标考核相关问题。由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办理部门和工作模式发生很大变化,所以各地检察机关制定本项工作目标时(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被采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数达到批准逮捕人数的比例”)应当考虑具体工作情况,不能简单沿用之前的考核指标。另外,由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况基础表”没有配套升级,建议各地检察机关明确考核方式,不简单依赖统计案卡,可以考虑实际发出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建议书》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同步验证送达回证回传情况和办案机关采纳情况)。

以上是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5版规范使用的理解。

以下是关于广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问题的需求建议(目前尚未实现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

四、需求建议

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五第三款“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由于派驻羁押场所检察院和办案单位或办案单位对应检察院不完全一致,系统应当给检察机关执检部门提供无差别的广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途径,系统根据该犯罪嫌疑人关联案件的办案单位自动流转:

(一)【诉讼监督职能】如果当前案件办案机关非检察机关,则自动流转至办案机关对应的检察院,根据专业化分工进行自动分流至负责捕诉的部门,部门内勤接收并创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二)【诉讼职能】如果当前案件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则自动流转至对应的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纳入“辩护与代理”流程。

关于受理,实践中还比较复杂,不考虑办案机关属性问题,除了执检部门会收到相关申请外,控申部门、案管部门均可能收到,是在系统中统一考虑,还是在线下移交,均需要具体业务规范和系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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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基础之关系单位管理

一、问题引出

市级案管部门的同学可能会遇到这样一种现象:在进行流程监控时,发现下级院某案件没有填录“侦(调)查机关”和“侦(调)查机关类别”,打电话通知下级院案管部门,下级院大呼冤枉,他们自己看是正常的,绝对有填录,然后给市院的同学来个“有图有真相”。

二、问题分析

事实上,这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设计的一个“痛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前身是深圳市院研发的,当时也没想着拓展全国,就把关系单位纳入了“本院代码管理”,这是什么意思呢?这代表着每个检察院都要去收集和配置公安、国安、海关、监委、检察院、法院、监狱甚至部分行政机关的关系单位名称、关系单位代码等。实践中,每个检察院的配置标准不一、代码不一、完整程度不一,上级院用户在查询下级院案件时,此处的关系单位代码“翻译”为关系单位名称时使用的“码表”是上级院用户单位的。当下级院和上级院配置不一致时,下级院的关系单位代码在上级院的“码表”中找不到对应项,就显示为空,甚至,如果上下级院的相同代码配置了不同的单位,就会出现下级院填录的是“某某公安局”,上级院显示“某某监狱”的情况。

这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经典的“老问题”。实践中,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市级院案管部门会履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管理职责,辖区内新增关系单位的管理由市级院案管部门负责,统一调研、统一标准、统一配置。统一管理自然是一种办法,但还是应该从根本上进行解决。

三、问题拓展

(一)侦(调)机关内设、派出机构配置问题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今天,很多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亟须细化关系单位,比如:虽然是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移送的案件,希望能够细化到派出所,比如是“养马派出所”的,还是“草池派出所”的,如果完成此类采集,就可以将整个东部新区的发案情况,细化到乡镇一级,进行更加精准的数据分析研判。

但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0中,侦(调)查机关案卡项绝对不能擅自添加派出所,因为很多文书是直接调用该案卡项,如果受案时选择派出所,文书内就会出现不适格的单位名称。

(二)受理向导侦(调)机关填录问题

实践中,有些单位创建立案监督案件时,如果立案监督案件类型选择的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会在受理向导中的侦(调)机关中错误的选择对应的行政执法机关!注意:侦(调)机关就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如公安、国安)、调查机关(监察委),普通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不属于此处的“调查”。比如立案监督案件(两法衔接),是在两法衔接案卡的行政执法机关类别、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处填录!

(所以对于受理向导的升级建议,一是受理向导的侦(调)机关读取关系单位配置时,只显示侦查机关、监察机关;二是具体到立案监督案件这种流程向导,一旦选择立案监督类型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在受理向导处即新增行政执法机关类别、行政执法机关名称的采集项。)

四、需求建议

建议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统一的关系单位管理!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的关系单位不再纳入“本院代码管理”,由高检院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系统包括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等,以及执检业务相关的监狱、看守所等,辩护与代理业务相关的律师事务所等,都使用统一关系单位进行管理。

系统内关系单位编码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系单位名称为正式全称,关系单位类别、类型高检院统一制定。关系单位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由对应的检察院负责收集、核对、管理,对全国适用。

为提高工作效率,系统内调用关系单位的案卡项时,默认显示本院本级对应的机关,支持逐级扩选、支持快速查询。

系统增加侦(调)机关内设、派出机构的案卡项(不作为必填项),有需求的单位可以在受案时细化,便于后期数据分析研判时使用。

直接来源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vr1g2_6LWNOHUvmK4beEFw

关于案卡和系统,来听听案管部门的声音(CU检)

CU检说法

昨天,推送了一篇题为《关于案卡和系统,可以开一场三天三夜的吐槽大会》的文章。

文章推出后,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截至目前,后台已经涌入了835条留言。

但由于微信公众号只允许放出100条留言,所以还有很多评论无法放出,也请大家理解。

昨天文章里的很多内容,都来自于微信群内的聊天,有些问题没有经过核实和验证。

今天在跟案管部门的同事们经过深入的交流之后,发现有些是片面的、错误的。

虽然CU检说法是一个自媒体,但也要遵循客观、公正的传播要求,要尽可能地尽到核实求证的义务。

所以,首先要向案卡和系统的设计者,以及案管部门的同志诚挚地道歉。

在看了昨天那篇文章之后,尤其是看了评论区的留言之后,案管的小伙伴们表示很受伤,也很委屈。

他们也希望能有机会就文章中提到的一些槽点,以及对案卡、数据统计、以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谈谈自己的看法、意见。

正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因此,今天就将案管同志的意见在这里发表出来,让大家也能听到关于同一件事不同的声音:

 

一、关于昨天文章中提到的问题

A

1.不是所有空案卡都需要填上是否,只有很少一部分作了必填控制的是否项案卡需要填录,否则可以空着,这种情况等同于“否”。

2.从最近几次补填案卡的情况来看,对于已经办结的案子,除非在补填范围内,且必须填录为是的,否则是不需要补填的。

3.手工统计的数据大部分都是系统内未填录过的内容,大统一内填录的内容大部分都能通过不同的查询或者分析模块统计到,当然统计不到可能是因为你不太会使用系统。

4.每个项目的设计都经过高检研发人员多次的讨论,都有相应的填录标准,如果觉得标准不清或者不对的,完全可以层报高检进行修正。

5.对于看不到自己以前办理的案件,那完全是系统后台权限配置没有到位,不是大统一设置内设机构改革故障问题。

6.一案多人有诉有不诉或者撤回的,每个人的文书都是单独拟制审批的,个人案卡也是单独的,办案至今没有听说有没法审批和案卡没法填录的情况。

B

总体而言,信息填录负担重是客观的。文中相对客观的说法有:是否项较多,填录负担重,特别是案件有关情况案件中的专门调查项目。

1.文中认为应当把所有是否项都默认为“否”以减轻负担。但客观地讲,只要系统自动默认成“否”,很怀疑有多少承办人会去自觉、主动修改为“是”,并且这是在实际工作中证明了的。

而之所以设计默认为空,并在某种条件下必填,就是为了解决承办人不愿意填录的问题,以及压实填录责任。

至于文中列举出的“是否人大代表”、“是否政协委员”本身就是默认为“否”的。而且系统中没有文中列举的“是否民营企业家”项目。

2.文中认为一案如有N人,是否项的填录工作量就得是N人乘以57个是否项。

我们估且不论其中不少是否项只设计在案件表单中,一个案件中只填录案件表单即可,不存在都要乘57的夸大问题,并且即使部分是否项设计在嫌疑人案卡中,本也是实现以人为单位进行调查,一案多人每个人的情况不一致,当然需要分别填录。

3.非公经济、扫黑除恶、三大攻坚战、涉民营企业、涉疫情等,多属于检察机关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的专门调查内容,经济在发展,国内、国际形势在变化,

检察工作重心随时在调整、适应,数据需求、数据调查当然要同步跟进,不仅案件信息、数据的采集要跟进,承办人本身的办案难道不需要适应政策性的要求吗?

4.如果新增的是否项设计为必填,升级后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流程结束甚至已归档),承办人如果只是要查看一下原案件,系统是不会要求承办人补填“否”的!

当然,如果仍为在办案件或者回退流程结束节点并激活案件,则需要补录。这个现象,是系统设计技术因素,系统在技术上是否能实现新增项目不涉及已办结的既往案件,需要专门研究。

同时,每次新增的项目,都是经过部门研究后决定的,而且要对一段时期以来的案件进行调查,项目的改造一定是滞后于相关制度或政策性要求的。

升级项目后,势必需要就一段时期以来的案件进行补充调查,这是决策、管理的客观需要,不是为了和承办人过不去、找麻烦。

5.文中认为“填报了那么多信息,需要统计时还得靠手”。这恰恰说明信息调查、统计数据是滞后于决策、管理需求的,不可能把所有数据需求都事先预设成系统项目信息。

上级院的数据、信息需求是多元的,都是为了服务于管理和决策。承办人一边在叫喊着案卡信息填录负担很重,一边却对不需要填案卡只要求填报表叫苦不停,只能说明不愿填、不想填,认为填录不是办案,认为管理是案管的事,决策是领导的事,与承办人无关。

6.文中提出的单位犯罪年龄为0分案的问题确实存在,属于系统简单改造问题。

7.文中提出的民营经济、非公经济问题定义问题。民营经济至少在目前系统中没有此项目,非公经济属于政策性概念,高检院也下发了填录标准,承办人不去学习文件只吐槽。

8.精神病鉴定开始日期填写后,系统会暂停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填写精神病鉴定结束日期后,系统恢复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根本不存在吐槽所说情况。

9.至于卡顿问题、升级问题,客观存在,只能通过技术升级、加强管理来实现。

10.系统中的项目,确实存在只做加法,减法做的少或没有做的现象,剖分项目存在的逻辑性问题,属于历史项目、新增项目之间的统筹改造问题,需要通盘研究处理。

11.系统项目智能化填录问题,需要技术有突破,也需要实践中去完善,即使在2.0版本中,也不可能解决全部案卡信息的智能化填录问题。

 

二、关于评论区吐槽的问题

CU和评论区一水的吐槽可以归结为三类问题:

一类是对系统运行效率等硬件的吐槽;二类对系统操作设计不够优化的吐槽;三类对系统操作和项目含义的问题。

综合来看,绝大部分吐槽或问题是对系统操作流程不熟悉不了解引发的误解,部分问题实际是最基本最基础的系统操作或业务程序问题。

相信对系统稍有了解的人应该不会有这种误解。不太确定这些问题是哪地的检察官或检察官群所说,但这种吐槽反而占据大部篇幅,所以反面也说明当地对系统的基础培训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而不是减弱。

希望CU可以全面搜集各类这种问题,并分门别类处理:

一是对于操作类和程序类问题统一编发系统常见问题100问或答疑之类的;

二是对于系统设计优化问题进一步上报,以期系统升级改造更加契合基层承办人需求。

最后一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三、关于压力和辛苦的问题

1.承办人只要对自己的案卡负责,数据管理员要对全院的案卡负责,每个月底对照着185个核查点审核案卡是怎样一种体验,CU检要不要来统计群感受一下眼睛看瞎,电话打爆,嘴皮子说破,最后案卡还是错了,被通报,年底扣案管的分数,心碎……

2.每个检察官填的案件信息是一个个“细胞”,总公司汇总的信息是一个个“有机体”,“有机体”是否正常仰仗着“细胞”的健康,当总公司需要数据分析的时候,需要准确的“有机体”数据,这个准确的数据一方面依赖承办人辛苦的填录,另一方面也少不了数据管理员们眼睛都要瞎了一样的核查,大家都不容易,相互理解。

3.作为一名案管人员,承载了太多,不断加厚的眼镜片,案卡内容不断在增多,系统不断在升级,但检察官只用填自己的案件,还有助理帮忙,可案管人员要一个一个,一项一项看完所有案件案卡,同时还要承受大家的吐槽和不理解……

承办人看到的只是一个一个的必填项,但在这背后是庞大的数据库,是一个个让人又爱又恨的天使与恶魔化身。承办人不易,案管人员更不易,且行且珍惜。

好了,以上就是来自案管部门的同志的声音,受到版面的限制,就暂且放出这么多吧。

其实,案管部门也是案卡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使用者,他们和一线的承办检察官一样,也承担着巨大的工作压力,也希望软件更好用、统计更便捷。

正如一些案管的同事所说:

不管是案管还是业务部门,最终的目标都是规范案卡填录和检察数据,只有齐心协力,才能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也希望在2.0系统中能看到更智能更完善的案卡填录和数据使用模式。

历史的车轮滚滚而来势不可挡,信息化的发展带来的阵痛必须承受,我们要有足够思想准备,对社会进程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困难要一个个克服,问题要一个个解决。

我们应以积极的心态来应对系统升级更新,要坚信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而不是一味抱怨、退缩,唯有联合起来团结一心,才能更快的克服当下的困难。

当然,对于业务部门检察官的吐槽和怨气,也希望案管的同志们能多一些理解。

一线承办检察官填报案卡的压力很大。关于这一点,是业务部门和案管部门同志的共识。

业务部门的同志之所以会意见那么大。是因为在案件法定办案期限没有增加,人员没有增加的情况下,他们要承担的工作量比以前增加了太多。

而当现有的软件无法在节约时间、提高效率上提供帮助,甚至会增加他们的工作量时,他们自然会有抵触的心理。

但正所谓:责之深,望之切。他们不是不愿意填报案卡,在做好案件的同时做好数据的填报工作。

他们只是希望能有更加智能、更加便捷、更加好用的工具。

业务部门的同志也要和案管部门的同志多交流,多反馈。其实他们很多时候也默默地为你们做了很多。

今天,读到了一篇题为《共建巴别塔,而不是被变乱了口音》的文章,更加深入地了解了统一案件业务应用系统研发背后的故事。

最后一句:吐槽不是目的,发现问题并促使问题得到解决才是意义和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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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巴别塔,而不是被变乱了口音

他们决定在这里建一座城,造一座通天的高塔……上帝看了之后,说:“他们是同一民族,使用同一语言,今天能建成这城和通天塔,那么今后就没有他们做不成的事了。”于是上帝变乱了人们的口音,使他们的语言彼此不通,无法继续建造新的城市,并且还使他们从此分散到世界各地。

一个有生命的系统,要有一群有情怀的人参与建设。

大约是2009年,深圳案管一位孕妇挺着大肚子穿着防辐射服,在机房嗡鸣中、在电脑线丛中腾挪,参与研发深圳院的案管系统——她的女儿,叫“管管”。2012年,最高检决定以深圳案管系统为基础,吸收各地检察业务软件的优势开发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由此,在深圳观澜拉开系统需求的大幕,来自全国各地100多名各个条线的业务专家和骨干云集,这时候,无数有情怀的人抛家舍业,无论是侦监、公诉,还是案管、技术,说的都是一样的语言,为的都是一样的目标——打造检察机关的巴别塔1.0。(此时的管管,已经会豪迈地说“妈妈的工作要紧,管管会管好自己的!”)最终,在各路大神的努力下,建成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0!(背景知识:公检法中只有检察机关的生产系统做到了四级统一)

一直以来,一直有一群被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绑架”的年轻或不年轻的听雨者(TYYWer),虽居江湖之远,却饱含着对检察事业的热爱,不惧上帝发笑,深度思考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业务需求……

但是,昨天,智慧如CU检,通过“检察官工作能力的扭曲,责任心的沦丧”的反语和“罄竹难书、令人发指”的指控来“吐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言之草率,一时间,案卡填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恍惚成为“公敌”,这让这一群有情怀的人,难免神伤。笔者还是想结合几年前“吐槽”的旧文和现在了解的情况,记录一些文字,希望将来终不至于,因为某些事情,“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一、检察机关核心业务系统“简史”

检察机关核心业务系统的信息化,始于最高检需要了解全国的案件情况。自检察机关成立之初,就一直在进行数据的统计汇总。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分为填录纸质报表、填录计算机报表、填录统计案卡生成报表、信息导入生成报表、系统自动生成报表等五个阶段(王拥政,《检察业务统计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年),每个阶段都代表着业务信息化程度的一次跃升,最显著的特点是成立案件管理部门以来,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全国部署,打通了生产数据和统计数据通道,实现了手工到集中、自动、高频、多元的数据采集和统计。相信资深一点的检察人员,对统计AJ2003以及之后适应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改造的统计AJ2013是耳熟能详。由于统计系统用户广、影响大,也影响了检察机关若干后续系统的思路。最核心的影响莫过于,统计系统的业务需求第一位的是:上级机关需要了解数据,下级机关需要填录数据。换言之,统计系统设计的出发点本就是管理者思维而不是用户思维。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前身是深圳院与ZC57合作开发的系统,其架构成型于2006~2009期间,多多少少受到了统计系统的影响,最高检决定研发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的原因,也没有机会对系统架构进行重新的设计。2006年,微软发布了Windows Vista系统,历经Windows 7(2009)、Windows8(2012)、Windows10(2015)等版本后,2018年,Windows已经不再作为微软独立的事业部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人工智能和云),一个伟大的时代结束了——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核心架构,从2006年一直沿用到14年后,2020年,言必称人工智能、大数据的今天。

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0的几个问题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基础架构能够从2006年坚持到今天,期间还经历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升级、适应内设机构改革等大版本升级,不得不承认其可配置性相当优秀。但由于当初基础架构设计时并没有考虑全国部署的计划,系统缺乏统一的“基因”。要论吐槽,值得吐槽的事情还非常多,各岗位“人工的智能”工作也还很多。案卡填录,估计还排不到前面。同是统一沦落人,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噎……

(一)权限管理模型不适应省级集中统一部署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采用了RBAC(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模型和ACL(访问控制列表)模型实现权限管理。权限编辑器是技术信息人员非常熟悉的:很多功能点都有权限编辑器,却需要逐一配置。举一个实际的例子:1.S省J县级市改由C市代管,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需要新增J院,随之而来的权限配置工作就是同步调整所有有对下级单位访问权限的角色。其工作量是:C市市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所有业务部门的处长、案管办相关人员等角色,需要对所有具有权限编辑器的功能点进行补充授权!2.适应内设机构改革版上线后,新增了刑检业务,那么,所有对刑检业务具有查询权限的用户的相关功能点,都需要在权限编辑器配置一遍。

人工智能不够,人工来凑,技术信息部门的同学看到这里估计只能苦笑了。

(二)检察官权力清单模型不适应省级集中统一部署

根据最高检规定,检察官权力清单的制定主体是省级人民检察院,文书审批权限是检察官权力体现的最主要的载体。理论上,文书最低审批权限应当由各省级院(部署点)统一配置,下发至所有下辖检察院,以利于检察权的统一行使。文书最低审批权限只能通过对每个“检察院”手工调整、单独配置且无法统一监控。全国几千家检察院、系统千余份文书,全靠人力堆啊~笔者基层院技术科的小妹,本在休假,在没有领导安排的情况下,拖着高烧的身体,就开始对照着清单开始配置……有同学可能会说,高检院或者省院应当统一设置嘛——审批角色代码在系统上线之初就是各院自行配置的,统一配置,谈何容易……

(三)检察事项管理模型缺失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比较优秀的是将纷杂的检察业务提炼出四个基本要素:流程、案卡、文书、卷宗。就目前应用情况看来,共性提炼的很好,但个性功能欠缺。以案卡为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传统的案卡、案卡项等扁平的方式来组织结构化数据的采集,对具体承办人而言,日常工作并非如此,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时就会认为,“系统增加了我填录的工作量”。

那么,是否是在案件和案卡之间,缺少了一个模型?笔者认为,是检察事项模型。承办人总体是在办案、具体是在办事,这个办事,对于具体的案件而言,可能是要告知、可能是要换押、可能是要讯问……在这个层级之下才是采集相关的结构化数据(对应的案卡项)和生成相应的非结构化数据(对应的文书),通过这种模型,解决案卡平铺在承办人面前、数据采集项目过多过频繁,增加工作量的不良体验。举一个简单例子:我们拟制《起诉书》,其文号是由系统生成的,为何还需要承办人去填写起诉书文号这样的案卡项?

(四)统计查询功能不适应管理需求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因“管理”而生,却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管理”需求。这听起来挺像悖论,其实不是,而是管理需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类似张军检察长提到4分之于满分5分、8分之于满分15分的关系,系统的确在进步,但需求增长更为迅速。仍然从统计系统说起,20年前的管理需求,相对简单和静态,就是要数据报表。目前,统计功能虽然全面融合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但其设计理念仍然是检察机关多年来的传统习惯。传统的数据管理分析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大数据快速增长的趋势。在大数据浪潮的今天,软件研发要敏捷,检察业务分析研判也要“敏捷”。这些静态的数据报表,如何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如何满足多样的数据及调研需求?

(以上内容主要来自之前的吐槽旧文,这类问题还挺多,包括执检业务、未检业务等,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索取完整版)

笔者是想表达:吐槽容易、提需求容易,但系统架构是2006年的,很多需求不是不做,而是不能。实践中很多需求和实现,看起来很弱,其实是“需求妥协”的产物啊!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国上线起算也是7年过去了,为了让这条大船继续航行,期间多少检察同仁充当“人肉燃料”,有多少同仁深夜围坐在汤逊湖宾馆简陋的茶几前讨论,有多少同仁凌晨两点还在回家的路上,有多少同仁看着视频里发烧的儿女流泪,有多少同仁的孩子对父母的离别处之泰然……这些,却被轻率的一句“智商”概括了?CU检说“设计系统的人不办案,使用系统进行监督的人不办案”,参加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0建设的不乏全国十佳公诉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这些前辈要不要办案笔者不太清楚,至少笔者知道很多基层院案管主任,是要办案的,CU检可能要多加调研再行评述为好——至少,不要用人工智能来要求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0,它从2006年开始就没有所谓人工智能的基因。

三、CU检提及的一些问题

针对CU检以及评论区提及的一些问题,笔者尝试表达一下自己的理解:

(一)专业背锅侠——“总成”的烦恼

谁面向用户、谁接受吐槽,这就是“总成”的烦恼。实践中存在“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则问题均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的错误认识。比如:评论中提及的“系统内做好的报告突然闪退”,在全国只统一系统不统一字处理软件,甚至各地字处理软件是难以言状的版本背景下,这锅让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背,有点过了。

(二)臣妾做不到——架构的老旧

“假如你办理的是单位犯罪,系统默认的犯罪嫌疑人年龄是0。你要是不手动给他改成18岁,系统会默认这是一个未成年人案件”。正常思维,自然人当然是填自然人信息(身份证号码等),单位犯罪当然是填单位信息(社会信用代码等),放在2020年的今天,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0没有动态案卡项的确匪夷所思,但如果参考上文阐述的背景,2006年的C/S架构的软件,似乎又是可以理解的。

(三)本领的恐慌——培训不到位

“假如你需要对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必须把案子退回给公安,否则系统就开始要闪烁红灯,提示你案件超期了!”这是典型的错误认识导致的错误办案行为。小伙伴总结的很到位:综合来看,绝大部分吐槽或问题是对系统操作流程不熟悉不了解引发的误解,部分问题实际是最基本最基础的系统操作或业务程序问题,相信对系统稍有了解的人应该不会有这种误解。不太确定这些问题是“哪地”的检察官或检察官群所说,但这种吐槽反而占据大部篇幅,所以反面也说明当地对系统的基础培训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而不是减弱。

(四)惊奇的发现——减少主观对立

“在内设机构改革以后,原来的侦查监督和公诉变成了捕诉一体,你会惊奇的发现你看不到自己以前办的案子了,只有案管的人能看到”。这种叙事风格,明显存在对立情绪。但是,内设机构改革版本身就有一个“案件导航”功能,通过建立“案—件”的关联关系,便于检察长和检察官快速全面了解刑事案件全业务流程(包含跨院)的基本情况,辅助承办检察官查询和办理案件。检察官已经可以了解到上级院的承办检察官是谁,谈何看不到自己以前办的案子?

(五)生产与统计——办案和管理本就有区别

笔者不是没有参加过各种档次各种规模的吐槽会,除了少数问题能涉及核心外,大部分笔者能给予的反馈就是:摇头。当然,CU检文章的N个“是否项”,恰恰就是少数能涉及核心的问题:关于生产和统计的关系。“案件其他有关情况”的处理方式,笔者是不赞成的。为了完成1%案件的统计调查任务让100%的案件去填录统计调查项,有点过了。

当今的数据处理大致可以分成两大类:联机事务处理OLTP(on-line transaction processing)、联机分析处理OLAP(On-Line Analytical Processing)。在大数据浪潮下,在管理需求日益复杂和专业化分工的背景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0无法实现复杂的统计分析操作,究其原因,是对OLAP应用开发重视不够,没有重量级的应用。

四、关于案卡的建议

速度和案卡,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0最大的两个槽点(插播一句,笔者单位千兆到桌面,从来没有因为速度吐槽)。关于案卡,笔者一两年前也曾建议从六个方面予以考虑:自动记录、智能回填、政法协同、专项活动、自动校验、批量采集等,拣几个重点的说说。

(一)案卡项

1.0系统文书和案卡项之间缺乏关联(比如:即便文书文号是系统生成的,但仍需要检察人员手工填录文书文号案卡项),案卡项采集缺乏技术手段,造成检察人员需要填录大量案卡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对现有案卡项进行全面梳理,目标是检察官尽量少的填录案卡项。检察官应当侧重审查具体办案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不应当履行类似大数据产业的“数据标注员”的职责对案件的特征信息进行填录(比如:是否项)。案件的“标注”工作,应当通过技术手段或书记员集中采集、填录方式进行。

案卡项分为基础案卡项、动态案卡项和自定义案卡项。

1.基础案卡项

对各类案件都适用的案卡项是基础案卡项,如部门受案号、受案日期等。

对案件特征采集的基础案卡项(比如:是否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案件、是否涉外犯罪案件、是否涉台犯罪案件、是否涉港澳犯罪案件、是否涉侨犯罪案件、是否涉医犯罪案件、是否利用电信实施犯罪、是否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是否涉及校园暴力、是否涉及家庭暴力),系统需要依托新技术对案件的数据项、文书、电子卷宗等内容进行分析,预先填录,提醒检察人员审查确认,切实减轻一线办案人员填录压力。

2.动态案卡项

将案件类型、诉讼程序、办案事项需要的案卡项作为动态案卡项,其他案件不要求填录也不显示。比如:案件被识别为毒品相关罪名,才出现毒品类别、毒品数量等案卡项,其他案件不会出现这两个案卡项。

需要注意的是:案卡项是有生命周期的,应当建立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案卡项是有管理目的的,其内容应当支持Alt属性显示供检察人员查阅。

(二)专项活动

办案过程中的信息和对案件特性描述的信息应当适度区分,做到检察人员遵循办案规律进行案件办理,不因为办案以外的因素回退流程节点。但是,为满足数据分析、检察决策需要,对案件特性描述的信息进行及时准确采集并由检察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又是必须的,系统应设置专项活动案卡项。

专项活动案卡项是指高检院根据不同时期司法政策要求、长期或当前关注重点,发布的对专项活动(比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大攻坚战、扫黄打非类相关案件等)相关案件进行信息采集的案卡项。

系统建立一套全新的信息采集系统:专项活动管理子系统。专项活动管理子系统参考并吸收现有的统计报表功能部分功能,应当满足个性化、多元化、不断变化的数据统计报表需求和业务分析研判需求,满足为发布单位提供专项数据需求模板发布、专项数据汇总分析工具;为填报单位提供专项数据智能填录、批量填录、审核上报等功能。

高检院新增专项活动时,应当明确牵头部门、附加的数据项及填录规则,设置自动识别和错填检查规则,定期更新,通过系统采集、上报相关数据,减少甚至杜绝实践中线下手工上报类案数据的现象。专项活动可以对全国发布,也可以对部分省份发布。专项活动侧重于某一特定时期,在专项活动结束后或者转化为基础案卡项,或者不再填录。

各级检察院可指定专项活动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的检察人员,比如:高检院第一检察厅高级检察官被设置为专项活动负责人时,可实时查阅全国范围内该专项活动案件统计表,并支持下钻查询,便于进行业务指导。

(三)标签(Tag)

系统应当支持检察人员根据案件特点、案件要素添加自定义标签,系统可根据自定义标签主动推送类案、文书等内容,可以根据自定义标签进行案件检索、统计。通过自定义标签,检察人员可以自己给案件画像,而系统可以根据干警的对自己个案的画像去进行类案推送,干警对自己的案件描绘的越准确,类案推送也就越准确。自定义标签功能应当支持热点标签显示,检察人员添加自定义标签时可以参考。标签标注功能,可在个案办理界面标注,也可进行批量标注。应当支持个案流程结束后仍可进行标注。应用场景举例:检察人员正在办理盗窃案件,添加自定义标签“入室”,系统就推送入室盗窃相关类案,或者检察人员点击“入室”标签,调用数据应用平台检索具有相同标签、相同罪名的案件。

五、结语

作为全国检察机关核心业务系统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其生命周期是非常长的,不是一蹴而就的,像所有的信息管理系统一样,需进行长期演进。系统的长期演进就离不开长期的需求统筹管理、长期的研发力量支持、长期的研发经费投入。

目前,在系统完善和需求演进方面,需求反馈链条过长,一线办案人员的需求无法及时汇聚、分析整理、反馈(干警使用问题)、修正(系统缺陷问题)或研发(新增需求问题)。如果我们不正面应对,不沉下心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划时代意义就会被淹没在反复的吐槽中,系统也会在新时代浪潮下无奈老去。

也许CU检只看见了案卡的问题,笔者却看见了被变乱“口音”的问题。唯愿研发、信息、案管、业务不要“被”变乱了口音,彼此语言始终相通,共建巴别塔,让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成为“它本来该有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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