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流转什么?从审查报告文书模板升级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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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检业务下新增三份审查报告文书。检察官在审查报告入卷前,务请先确认一下眼神:根据案情和本省检察官权力清单,该案自己有没有决定权(逮捕权、起诉权)。如果系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事项,即便审查报告的最低审批权限为检察官,也应当拟制流转签发单进行流转。

 

正文:

虽然检察机关现在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但最重要的还是刑检案件,最实质的还是捕诉案件流程,而捕诉案件的审查报告就是最核心的文书之一。刘哲检察官曾经说过:“审查报告就是司法工作的里子,思考审查报告就是反思司法工作本身。”。

审查报告是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制作的全面反映案件办理情况的综合性工作文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修订)第376条规定:“办案人员对案件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报告”(2019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2012 年版第 376 条的内容进行了压缩,没有明确提及制作审查报告,但第五百零六条、第六百零九条明确将审查报告列入报告、调取的内容,而且从其后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统一业务系统的文书配置及结案要求来看,制作审查报告仍然是应当开展的一项工作)。本文无意去论述审查报告本身的重要性,只打算结合此次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审查报告升级和司法责任制相关的问题谈一些思考。

 

一、升级内容

刑检业务下新增三份审查报告文书:《×××案审查报告(适用捕诉一体案件)》、《×××案审查报告(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设置在审查逮捕案件的审查节点与一审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节点;《×××案审查报告(适用非羁押直诉案件)》,设置在一审公诉的审查起诉节点。

刑检业务下的审查逮捕案件中,停用原来的《审查逮捕意见书(提请逮捕用)》/《审查逮捕意见书(移送逮捕用)》。

二、升级背景

(一)流程一体的观点

捕诉一体改革后,刑检部门有同志提出将审查逮捕案件和一审公诉案件合并,这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实践中,以公安机关报捕报诉案件为例,从层级上看,审查逮捕案件和一审公诉案件由两级检察机关审查并不少见,如果合并在一起,公安报诉时,是新建案件还是改变管辖?从时间上看,审查逮捕案件和一审公诉案件间隔时间并不短,如果合并在一起,检察官完成逮捕案件后发生调岗、调离等情况,公安报诉时,是新建案件还是变更?所以说,重量级的“捕诉案件”,难以应对实践中复杂的情况。我们不能机械的执行“捕诉一体”,有独立价值的案件流程,应该独立存在。

所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案件,有独立的审查逮捕案件流程;刑检部门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决定逮捕的案件,则融合在了一审公诉案件中(当然,融合的不是那么完美,见后文的检察事项建议)。

(二)文书一体的观点

刑检部门有同志提出,都是检察官的“案子”(案-件比中的“案”),有一份审查报告即可,应当“一书到底”,这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当前系统架构,没有这样的“全局变量”,能够支持一份文书绵延在两个案件流程中持续使用。所以,研发单位开发了“一键复制”的功能,实现在一审公诉案件中可以快速复制审查逮捕案件共享的审查报告。

三、存在问题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文书的最低审批权限是独立设置的。此次升级方案,将同一份文书配置在不同的流程上,而这些流程对应着不同的检察权。根据各地的检察官权力清单,逮捕、起诉的决定权很有可能不一致,就只能设置为最低的审批角色,往往就设置为检察官。以S省为例:

(一)升级前

1.逮捕案件:S省的权力清单明确,所有的逮捕案件均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所以,将审查逮捕案件的审查报告(《审查逮捕意见书》)最低审批权限设置为副检察长。检察官生成审查报告报副检察长,检察官根据副检察长的决定生成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文书最低审批权限均是检察官)。

2.起诉案件:S省的权力清单明确,一审公诉案件,满足某些条件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其他的由检察官决定,但是不起诉决定均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所以,将一审公诉案件的审查报告最低审批权限设置为检察官,检察官生成审查报告后,检察官审查认为需要起诉的,根据案情自行决定;检察官审查认为需要起诉但根据权力清单需要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以及审查认为应当不起诉的,将审查报告报副检察长,检察官根据副检察长的决定生成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文书最低审批权限均是检察官)。

(二)升级后

现在审查逮捕和一审公诉的审查报告是同一份文书模板,不能根据本省的权力清单,分别对逮捕权(审查逮捕案件)和起诉权(一审公诉案件)分别设置最低审批权限,目前的现状就是,新的审查报告,最低审批权限,往往只能设置为“检察官”。实践中只能靠检察官提高认识并熟悉检察官权力清单,系统已经不能辅助控制。这种背景下,检察官一定不能认为,达到最低审批权限就可以入卷、可以决定,如果检察官不提高警觉,会发生“无权”决定的情况。

四、应该流转什么?

有同志认为,这个无所谓的,可以根据本省权力清单对《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文书分别设置最低审批权限。可是,正如案管派前文提及,审查逮捕案件、一审公诉案件中,逮捕权、起诉权流转审批的对象是审查文书,而不是决定文书,决定文书是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决定后的自然产物。

需要注意,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文书是挂接在节点下面的,审查报告挂接在审查节点,决定文书挂接在审结虚节点的对应节点下,如果按照以上方案,会产生几个后果:

(一)回退节点

检察官经审查拟不起诉,则检察官生成审查报告后并直接入卷,继而进入不起诉节点制作《不起诉决定书》报送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但是,检察长审查认为应当起诉(实践中这很正常),但在系统中,检察官就要回退到审查节点,重新修改审查报告,重新入卷,再进入起诉节点,制作《起诉书》。

(二)多次报批

检察官很自觉,根据本省检察官权力清单,在审查节点提前把审查文书报送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如果领导不同意检察官审查意见,检察官可以在当前环节直接更改,完美。但是,检察官根据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制作《不起诉决定书》,该文书的最低审批权限却配置为副检察长,导致需要再报送审批,否则无法入卷生效——除非,审查文书和决定文书的最低审批权限均设置为“检察官”,但这显然就架空了最低审批权限对规范检察权行使的作用。

五、建议

(一)不改系统就改习惯

在当前系统功能下,审查文书和决定文书的最低审批权限均设置为“检察官”,根据案情和本省检察官权力清单:

1.在审查节点:(1)属于检察官自行决定的,对审查报告直接入卷,(2)属于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流转后入卷;

2.根据决定情况进入对应的审结节点,检察官直接生成决定文书。

(二)基于现有功能最低代价的改良建议:“镜像”

《×××案审查报告(适用捕诉一体案件)》、《×××案审查报告(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分别复制出适用审查逮捕案件和适用一审公诉案件的版本(内容一致),“一键复制”功能针对适用审查逮捕案件版本进行即可。

(三)动态审批权限

检察人员执行文书入卷时,系统进行如下审查:1.是否满足文书最低审批权限;2.是否触发动态审批权限规则;3.是否通过统一业务规则库校验。通过后,系统分配文书文号,可进行后续的用印、打印操作。

此处的动态审批权限规则,除了包括之前建议的案情规则(罪名、犯罪嫌疑人身份等)外,还需要增加流程规则(如审查逮捕、一审公诉等),甚至,从长远看,还可能涉及刑事案件专业类型(如普通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检察案件等)。

(四)检察事项

通过“检察事项”封装文书、案卡。

检察官决定逮捕,之前是“流程”级,捕诉一体改革后,降格为“文书”级,即检察官在一审公诉案件中,制作逮捕文书、填录对应案卡项即可。但这个跨度太大,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是在案件和文书、案卡之间,缺少了一个“检察事项”模型。承办人总体是在办案、具体是在办事,这个办事,对于具体的案件而言,可能是要告知、可能是要换押、可能是要讯问,当然,也可能是“决定逮捕”……在这个层级之下才是采集相关的结构化数据(对应的案卡项)和生成相应的非结构化数据(对应的文书),通过这种模型,解决案卡平铺在承办人面前、数据采集项目过多过频繁,增加工作量的不良体验。

检察事项场景:检察官在拟制审查报告时,旁边就是该审查报告对应的案卡项,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审结结论。检察官手工填录对应嫌疑人的(拟)审结结论(甚至通过AI从审查报告中分析自动填录),流转检察长决定后,审查结论(案卡)和结论文书(文书)自动匹配、控制。检察长决定对某嫌疑人不起诉的,检察官也无法对该嫌疑人生成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