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基础之关系单位管理

一、问题引出

市级案管部门的同学可能会遇到这样一种现象:在进行流程监控时,发现下级院某案件没有填录“侦(调)查机关”和“侦(调)查机关类别”,打电话通知下级院案管部门,下级院大呼冤枉,他们自己看是正常的,绝对有填录,然后给市院的同学来个“有图有真相”。

二、问题分析

事实上,这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设计的一个“痛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前身是深圳市院研发的,当时也没想着拓展全国,就把关系单位纳入了“本院代码管理”,这是什么意思呢?这代表着每个检察院都要去收集和配置公安、国安、海关、监委、检察院、法院、监狱甚至部分行政机关的关系单位名称、关系单位代码等。实践中,每个检察院的配置标准不一、代码不一、完整程度不一,上级院用户在查询下级院案件时,此处的关系单位代码“翻译”为关系单位名称时使用的“码表”是上级院用户单位的。当下级院和上级院配置不一致时,下级院的关系单位代码在上级院的“码表”中找不到对应项,就显示为空,甚至,如果上下级院的相同代码配置了不同的单位,就会出现下级院填录的是“某某公安局”,上级院显示“某某监狱”的情况。

这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经典的“老问题”。实践中,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市级院案管部门会履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管理职责,辖区内新增关系单位的管理由市级院案管部门负责,统一调研、统一标准、统一配置。统一管理自然是一种办法,但还是应该从根本上进行解决。

三、问题拓展

(一)侦(调)机关内设、派出机构配置问题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今天,很多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亟须细化关系单位,比如:虽然是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移送的案件,希望能够细化到派出所,比如是“养马派出所”的,还是“草池派出所”的,如果完成此类采集,就可以将整个东部新区的发案情况,细化到乡镇一级,进行更加精准的数据分析研判。

但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0中,侦(调)查机关案卡项绝对不能擅自添加派出所,因为很多文书是直接调用该案卡项,如果受案时选择派出所,文书内就会出现不适格的单位名称。

(二)受理向导侦(调)机关填录问题

实践中,有些单位创建立案监督案件时,如果立案监督案件类型选择的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会在受理向导中的侦(调)机关中错误的选择对应的行政执法机关!注意:侦(调)机关就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如公安、国安)、调查机关(监察委),普通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不属于此处的“调查”。比如立案监督案件(两法衔接),是在两法衔接案卡的行政执法机关类别、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处填录!

(所以对于受理向导的升级建议,一是受理向导的侦(调)机关读取关系单位配置时,只显示侦查机关、监察机关;二是具体到立案监督案件这种流程向导,一旦选择立案监督类型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在受理向导处即新增行政执法机关类别、行政执法机关名称的采集项。)

四、需求建议

建议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统一的关系单位管理!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的关系单位不再纳入“本院代码管理”,由高检院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系统包括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等,以及执检业务相关的监狱、看守所等,辩护与代理业务相关的律师事务所等,都使用统一关系单位进行管理。

系统内关系单位编码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系单位名称为正式全称,关系单位类别、类型高检院统一制定。关系单位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由对应的检察院负责收集、核对、管理,对全国适用。

为提高工作效率,系统内调用关系单位的案卡项时,默认显示本院本级对应的机关,支持逐级扩选、支持快速查询。

系统增加侦(调)机关内设、派出机构的案卡项(不作为必填项),有需求的单位可以在受案时细化,便于后期数据分析研判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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