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轮案功能优化建议

为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了自动分案模块,实现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全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为适应捕诉一体等新的需求,自动轮案功能还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需要持续优化升级。

一、轮案规则

(一)组间平衡

当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无法实现一名检察官在多个轮案组之间的办案数量均衡,轮案组设置越多,轮案均衡性越差。举个例子,内设机构改革后,基层院基本没有独立的未检部门,一般办理未检案件的检察官在一部,由于未检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员额相对紧张,所以,专门办理未检案件的检察官可能还会办理普通案件。按照现有规则,该检察官会加入普通轮案组和未检轮案组进行轮案,普通轮案组的轮案比例可能会略低一些。问题是:未检案件与普通案件的比例不是固定的,没有办法设定一个科学的普通轮案组的轮案比例。所以,组间平衡就非常重要了。本例中,将普通轮案组和未检轮案组设置为“组间平衡”,当检察官在未检轮案组分配一个案件后,普通轮案组自动轮空,停止一轮分案,确保其有足够时间审查案件,也保证办案的均衡性(否则,办理未检案件的检察官相对办理普通案件的检察官就多办理1件案件)。

(二)批量分案

当前系统是针对每件案件从轮案组中随机抽取一个办案团队(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来承办的分案方式,不能一次批量分案。以业务量较大的检察院的一审公诉案件为例,可能在3天内陆续收到6~9个案件,每轮随机分配1个案件,所以案件可能不在同一天分配过来,由于告知、换押必须在3日内,致使检察官需要频繁往返看守所。特别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部分检察院,为提高办案效率,提出了批量分案的需求。建议系统修改为既支持每件案件随机分配,也支持一批案件随机分配。案件管理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某天统一登记受理多件案件后,可以每次2件或3件的方式一次性的批量分配案件,方便检察官合理安排时间赴看守所批量处理告知、换押等事宜。

二、轮案条件

(一)刑事案件专业类型

刑事案件专业类型是内设机构改革后的一个重要概念,会用于案件分配、案件查询、动态案卡项等具体场景。以未检“业务”为例,由于1.0架构不支持动态案卡项,迫不得已将未检作为“业务”处理。实际上,内设机构改革后,应当不存在未检“业务”,而是未检刑事案件专业类型(普通、重大、职务、经济、罪犯又犯罪、未检)。系统的案件流程应当通过事项、动态案卡项等具体设计,适应检察机关多种改革叠加对业务敏捷性的需求。系统通过同一个流程,同时适应普通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的需求,同时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罪犯又犯罪案件的需求,满足个性的办案需求和信息采集需求。否则,随着专业化建设的深入,刑事检察业务会面临分崩离析的危险(比如: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完全有理由提出新建“职务犯罪检察业务”)。

言归正传,在轮案规则配置的“属性设置区”中,系统应当支持通过“刑事案件专业类型”来进行分流、分配,至少能够方便部门设置和高检院一致的检察院能够快速设置分流分配规则。

(二)案卡项条件

当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只是提取案件受理向导中的数据信息来组合设置自动分案条件,无法满足实际条件时就用案件特性标签来解决,虽然这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随机分案,但也造成了一方面案件特性标签繁多,前台受案人员不好判断,另一方面随机分案智能化程度较低的问题。比如十厅设置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重大疑难案件轮案组,重大疑难的标识是“人大代表交办的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是否人大代表这个数据项可以在分案前的案卡填录信息中获取到,但是系统只能提取案件受理向导中的数据信息,造成只能依靠受案人员人工判断来添加案件特性标签。

建议将系统分案条件提取数据信息的时间延后至案件分流前,这样既可以提取案件受理向导又可以提取案卡数据信息,分案条件支持按照案件类别进行扩展,各地提交需求后经高检院审核后统一发布,组合成灵活多样、满足实际的分案条件,减少人工干预,达到分案智能化。

三、同一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为同一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八条 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但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除外。

(一)跨院问题

同一规则就是解决某件案件确定由办理过前面某案的同名检察官来承办的问题。当前系统适用同一规则的前提是两类案件存在提案关系。以市级院办理二延为例:市院的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是通过提取下级院的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而不是提取本院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建立。所以,即便本院新建了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同一规则,当前系统是不能生效的——因为没有直接的提案关系。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同一规则需要突破本院限制,站在全局角度以统一受案号来考虑同一规则。

(二)同一规则优先和专业化优先的问题

同一检察院内,当“捕诉一体”原则和“专业化分工”原则发生冲突时,以什么原则优先?目前高检院尚无明确意见。但目前系统只支持专业化分工优先。如果高检院明确“捕诉一体”原则优先或者将决定权交由地方自行确定,系统将无法适应。举例:犯罪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报捕,根据专业分工,案件自动分流至普通犯罪检察部门办理,该案移送起诉时,罪名变更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是“捕诉一体”原则优先,那么该案应当根据同一规则分配至一部原审查逮捕案件承办检察官而不是根据专业化分工进入重大犯罪检察部门随机轮案。类似问题还有“诈骗罪”(普通)-“合同诈骗罪”(经济)等典型情况。

四、优化不在位管理功能

实践中检察官因案件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原因需要少办几件案件,往往也通过不在位登记来变相实现暂停轮案。建议系统将此功能细分为:中止轮案和暂停轮次两种。

(一)中止轮案申请(不在位申请)

中止轮案以起止时间登记。中止轮案申请主要针对检察官本人不在位情形,一旦申请检察官不在位,其参与的所有轮案组均不应当继续分案,故中止轮案申请(不在位申请)界面不用过于复杂,仅需选择其不在位起始日期、结束日期、中止轮案(不在位)原因等。系统应当支持上传不在位依据(请假条、文件等)。

(二)暂停轮次申请

暂停轮次以某轮案组或全部轮案组轮次登记。因工作分配、案件强度不一致等原因,导致检察官在法律时限内完成案件办理有一定难度的,检察官可申请在某些或所有轮案组申请暂停轮案一轮或多轮。

以上仅是实践中的典型问题,需求素材来源于基层。需要进一步加强需求调研、需求统筹工作,方能保持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长久持续的生命力,成为检察官喜欢的不可或缺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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