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大模型在案件审查时“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它算有智慧吗?
本体智能的路径,本质上是在连接主义的架构上引入符号主义的严谨性——将大模型的“想象力”锚定在检察业务的语义层之上,让分析过程可见、可溯,最终把判断权交还检察官。
本体智能的路径,本质上是在连接主义的架构上引入符号主义的严谨性——将大模型的“想象力”锚定在检察业务的语义层之上,让分析过程可见、可溯,最终把判断权交还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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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代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应该是生产系统和数据系统深度融合的系统,是全面实现业务生成数据、数据反哺业务的系统,以检察官“获得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助推检察官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各地无序部署DeepSeek实无必要,该项工作需系统性开展。当前检察机关正处于信息化工作远未结束,数字化工作基础展开伊始,智能化浪潮迎面扑来的关键时刻,更需我们冷静下来,科学认识大语言模型的能力和检察机关的真实需求。当前,依托大语言模型能力对既有案件进行要素化,形成数据资源以供各级院创新业务场景使用是当务之急。最为优先的业务场景,就是案卡智能填录,或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消灭案卡」。
人物档案:
徐彬(右),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派驻监狱第一检察室副主任、数字办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四川省检察业务专家,国家检察官学院四川分院检察教官。入选最高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用人才库、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人才库、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察”业务专家库。
当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型研发建用热情高涨,模型应用取得了重大突破,但仍需“眼睛向内”,用足用好内部数据,深度挖掘检察数据价值,充分激活和利用更多“沉睡”数据,积极开拓数字检察“蓝海”。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并取得扎实成效,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最高检检察长应勇指出“数字检察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法律监督应用模型是数字检察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法律监督模型是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最重要的载体和手段,具有较强的业务属性和技术属性。模型的构建既要坚持“业务主导”,依靠一线检察官的业务实践;又要坚持“技术支撑”,依托专业技术人员的设计研发。思维导图是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重要方法和表现方式,也是后期学习交流和部署应用的重要途径。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各地编制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指引,思维导图设计风格迥异,标识缺乏统一的模式和规范,不利于学习交流和后期建模。笔者通过对思维可视化工具、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设计需求等进行分析,提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思维导图制作的建议,为后期全国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设计及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规范化建设积累经验。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建设无疑是检察机关数字检察战略最璀璨的明珠,各地基层检察院特别是先发地区检察院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经过实践验证取得了相当成效,充分展示了依托大数据技术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毋庸讳言,大部分地区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并不容易,比如数据获取困难、检察官的主动性没有被充分激发出来等。问题的症结在哪里?笔者认为,除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建设之外,还要更多地关注其他基础性工作。